›› 2013 ›› Issue (04):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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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自愿设置的有效性———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于 一,何维达
  

  1. 1.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100102;2.北京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北京 100083
  • 收稿日期:2013-04-16 出版日期:2003-07-15 发布日期:2013-07-15
  • 作者简介:于 一,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何维达,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与产业安全评价。
  • 基金资助: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产业安全研究”(批准号:10zd&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Received:2013-04-16 Online:2003-07-15 Published:2013-07-15

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普遍选择设置较多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是否通过专业化分工解决了董事会运行中的问题决定着委员会的有效性。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委员会是缓解独立董事沟通、协作成本和弥补董事会制度内生缺陷的有效工具,并为企业的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帮助。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监督类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主要解决董事会的效率问题,而建议类委员会主要为企业经营提供服务与帮助,因此委员会的有效性总体上得到了证实。但委员会对董事会中的搭便车等问题作用有限,委员会的有效性仍待加强。因此应强制推行委员会制度,并完善委员会的功能。

关键词: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有效性,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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