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研究 ———以贵州省为例
张韬
2011 (4):
10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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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跨区域河流污染造成损失的补偿办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补偿亦无明确规定。根据流域人均用水量指标和实际用水量指标差距,计算珠江流域下游地区超平均值用水应给予上游地区未达到平均值用水的生态补偿,在思路上符合“公正、公平”原则。并且,由于按照平均用水量指标测算,上下游之间的用水效率也考虑在内,因此测算也满足效率原则。下一步,应当通过加强流域生态保护立法,建立新型行政考核标准和流域协商仲裁制度,完善流域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举措,推进珠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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